重庆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办公家具,拖欠货款一年多,乙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并进人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甲因无力支付货款而要求退货,这种作法行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退货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质量不合格而退货,这种情况是由于供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引起的。
第二、供方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而被要求退货。
第三、因合同无效,双方退货退款,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因欺诈、胁迫、合同内容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引起的。
第四、一方违约,另一方依约要求退货。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退货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是在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前或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法律执行只能按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赋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确认的内容进行执行。因此,执行阶段法院不解决双方对案件的实体争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乙公司销售办公家具给甲公司,甲公司验收了货物,不存在前面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本案已进人执行阶段,根本不存在退货的可能。甲公司自认为买了乙公司的办公家具;现因困难付不出贷款,只要将原购买的办公家具退还给乙公司,就消灭了甲、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本案既然不属于任何一种退货情况,且已到执行阶段.当然,如甲公司确定无力支付货款,向乙公司作出以所购办公家具折价抵偿债务,这倒是可以考虑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