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 四洋律师 > 新闻动态 > 内容正文  
王琦律师为读者详解加班问题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2007-5-11

王琦律师为读者详解加班问题

      “五一”黄金周刚刚结束,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不定时工作的职工如何算加班工资? “五一”期间加班了,节后补休而不给加班工资可以吗?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没加班合理吗?记者特约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琦为读者详解加班问题。

  皇姑区莫先生:现在,大多数单位都是月薪制。“五一”期间,有的单位按平时的8小时工作制加班,有的单位则每天只加班几个小时。那么,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王律师: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时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苏家屯区张女士:我在一家饭店上班,平时上班没有定时。我弟弟是日薪,上一天班开一天工资。不知“五一”期间算不算加班?

  王律师: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某些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人员,如果在公休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样,你和你弟弟在5月1日至3日加班可以享受加班工资,在5月4日至7日上班则不享受加班工资。

  和平区王先生:这两天,公司安排我在5月1日和5月5日分别值班一天。公司财务主管说,节后再给我补休两天,节后就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了。这样合理吗?

  王律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休日加班的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那么,5月5日是公休日,公司可以安排您之后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5月1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均无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和平区李女士:我已经怀孕8个月了,公司要求全体职工“五一”期间加班,我没有加班合不合理?

  王律师: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以,您在“五一”期间不加班是符合劳动法的,是合理的。


  • 上一条内容:

  • 下一条内容: 没有了
  •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电话(TEL):024-23985265 | 23985275 | 23985269| 23985263 传真(Fax):024-23985573 Email: webmaster@siyanglawyer.com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05010378